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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徐平、吴志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06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赵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上述二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12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吴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7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刘某驾小车经过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建安路盛昌达工业区内一十字路口时,与被告人吴某所骑电动车差点相撞而引发纠纷,被告人赵某也参与指责被害人刘某,随后双方发生肢体接触,被告人赵某、吴某将被害人刘某殴打致伤。刘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到现场将被告人赵某、吴某抓获。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和解,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赵某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自首、取得谅解从轻处罚。判 决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霞(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