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易商贸有限公司、银川丰鲁云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天易商贸有限公司,银川丰鲁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市天佑轮胎有限责任公司,黄彪,郝苏娜,卢东彬,张耀光,李嘉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702号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贺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隋生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科,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大学文化,系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乾,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学文化,系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宁夏天易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黄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丰鲁云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卢东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市天佑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张耀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彪,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郝苏娜,女,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卢东彬,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人,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张耀光,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李嘉楠,女,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易商贸有限公司、银川丰鲁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市天佑轮胎有限责任公司、黄彪、郝苏娜、卢东彬、张耀光、李嘉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郭晓方人民陪审员保金瑞人民陪审员何文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