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李健、杨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李健,杨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杨达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健、杨达云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东华审 判 员 黄祖建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