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栗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卫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155号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李相杰。江西德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动漫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林运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德阳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李先萍、萍乡市高格陶瓷有限公司、李秀华、陈桂兰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