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顺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飞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顺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飞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13271号原告深圳市顺翔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金龙湖社区新丰工业城南环路第二幢一楼前侧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05421P。法定代表人林天顺。委托代理人单某某。被告深圳市博飞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工业城34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087707577。法定代表人雷杰。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开始,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杰自称成立的深圳市宏远硅塑胶模具厂发生业务往来,后在对账过程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成立了被告公司,并向原告出具了《变更联络函》,承诺原宏远厂的一切事务确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的往来。2015年12月14日双方经过对账确认被告尚欠货款25014元,至今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01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4月份开始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雷杰进行贸易往来,期间雷杰以“深圳市宏远硅塑胶模具厂”的名称从事经营,2014年1月2日,被告公司成立。2014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变更联络函》,告知原告原深圳市宏远硅橡胶模具厂变更为深圳市博飞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进行对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5014元。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对账单、变更联络函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虽有部分货款是在被告成立前以深圳市宏远硅塑胶模具厂的名义产生,但被告公司成立后书面告知了原告深圳市宏远硅塑胶模具厂变更为被告公司,且在被告公司成立后对账确认了该欠款。本院认为,被告已实际承接了其法定代表人雷杰之前与原告贸易往来的货款债务,依法应当支付原告货款。双方对账后被告仍不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0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元、保全费2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明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霞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