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饼生、汪生勤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生,汪生勤,徐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黄炳生,男,1942年11月4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干部,住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汪生勤,男,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秀梅,女,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广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汪生勤、徐秀梅履行法律判决。因被执行人汪生勤、徐秀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广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