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书辰与孙计平、李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辰,孙计平,李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326号原告李书辰。被告孙计平。被告李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辰诉被告孙计平、李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书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书辰负担。审 判 长 刘顺华审 判 员 郝晓芳人民陪审员 李虹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