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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书辰与孙计平、李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辰,孙计平,李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326号原告李书辰。被告孙计平。被告李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辰诉被告孙计平、李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书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书辰负担。审 判 长  刘顺华审 判 员  郝晓芳人民陪审员  李虹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