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6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沈立虹与沈克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立虹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6527号起诉人:沈立虹,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爱民,男,济南市中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2016年10月18日,本院收到沈立虹的起诉状。起诉人沈立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沈克、沈莉芳将所应承担的赡养母亲的费用各55916元支付给起诉人。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沈立虹与沈克、沈莉芳是兄、姊妹关系,三人的父亲于1991年9月去世,母亲一直随起诉人沈立虹生活,所需费用由沈立虹支付。2008年1月,三人在叔父见证、主持下,就母亲的赡养事宜达成了协议,约定了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但自协议达成后,母亲的赡养费用和有关支出大部分由起诉人先行负担,沈克、沈莉芳虽有时也探视母亲,却未支付过费用。现由于起诉人家庭出现意外困难,无力再独自承担母亲的赡养费用,为此起诉人与沈克、沈莉芳协商,要求二人承担起诉人已垫付的赡养费用,但二人均以种种理由推拖。起诉人认为沈克、沈莉芳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三人达成的协议,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综上,本案起诉人作为赡养义务人之一,起诉要求其他赡养义务人承担赡养费用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沈立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金勇审 判 员 宫淑英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芳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