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唐湘奇与全州县市容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湘奇,全州县市容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324行初58号原告唐湘奇。被告全州县市容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蒋标云,局长。原告唐湘奇不服被告全州县市容管理局市容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其起诉被告错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湘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湘奇负担。审判长 沈定亮审判员 刘 君审判员 赵明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