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文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2163号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超,该单位职工。被告:吴文平,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审 判 员 李云魁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