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魏长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苗慧,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恩育乡利民村*组。魏长胜与苗慧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吉018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苗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长胜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苗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魏长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苗慧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长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吴国辉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