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5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张馨与孙金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馨,孙金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5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孙景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馨因与被上诉人孙金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张馨承担,其预交的上诉费500元,扣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剩余的2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开伦审判员 缪 明审判员 王良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安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