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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兆萍与被执行人烟台鼎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萍,烟台鼎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孙兆萍被执行人:烟台鼎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美本院在执行孙兆萍与烟台鼎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中,烟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7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李劲松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由秀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