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字第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周顺斌诉贵州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斌,贵州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字第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顺斌,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贵州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机场路18号7栋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周顺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冠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24日前应支付周顺斌人民币900000元,赔偿款人民币864000元,车旅费人民币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2500元,执行费人民币22365元,共计人民币2018865元。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5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