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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瑞贤、广州长兴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819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端贤,广州长兴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819号申请人: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武龙,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叶,该公司人事行政总监。被申请人:黄端贤,住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广州长兴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武龙,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怀璧,该公司人事行政专员。申请人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224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经查,本院在2016年9月6日向申请人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指定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交纳本案的诉讼费用。申请人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9月14日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申请人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已交纳的申请费100元退回给广州市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何润楹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