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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丽莉、向水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水文,李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26行审45号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滕刚,男,局长。被执行人向水文,男。被执行人李丽莉,女。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5]X11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征收社会抚养费40208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书及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5]X11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内容;二、限被执行人向水文、李丽莉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0208元的义务,逾期不主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3元,由被执行人向水文、李丽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键审 判 员  郑卫华代理审判员  路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