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夏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夏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鲁040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鲁0405执59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