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07民初59号原告(反诉被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生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建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刚,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斌,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1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1200吨/批玉米果穗烘干、脱粒、仓储、籽粒烘干及精选加工成套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设备总价款为1439万元。其中一号线699万元整,二号线740万元整。此后,原告严格遵照合同履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剩余款项5145341元,为此,原告数次派员前往被告处索要欠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给原告的周转经营带来极大困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剩余价款5145341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954675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催款人员差旅费、误工费、食宿费等19200元;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5、承担违约金287.8万元。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原告诉称的2011年1月25日,双方签订了《1200吨/批玉米果穗烘干、脱粒、仓储、籽粒烘干及精选加工成套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属实,但原告认为其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与事实不符。合同约定了安装、调试、售后等合同义务,但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安装生产线。本案造成货款不能偿付的原因在于原告,应由原告承担责任为此,被告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原告继续履行《1200吨/批玉米果穗烘干、脱粒、仓储、籽粒烘干及精选加工成套设备采购安装合同》;2、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287.8万元;3、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反诉被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4645341元,限于调解书签收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与该公司财务核对后,为被告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开具设备发票,限于本调解书签收后十日内开具。上述款项及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共计4665341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酒泉奥凯公司账号:27200101040018339)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69549元减半收取347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47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912元,减半收取745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芬审 判 员 张文清代理审判员 宋力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