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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曲宝峰与青岛森科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宝峰,青岛森科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667号原告曲宝峰。委托代理人华超,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培培,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森科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勇,该公司经理。原告曲宝峰与被告青岛森科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忠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志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