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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许健、杜雨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许健,杜雨晴,徐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727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新城府前东路21号。负责人:杜伟,行长。被告:许健,个体工商户。被告:杜雨晴(许健之妻),农民。被告:徐免,职工。本院在审理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诉许健、杜雨晴、徐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显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