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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5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廷与被申请人仲跻田、曲昕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廷,仲跻田,曲昕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350-1号申请人:王建廷,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仲跻田,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曲昕洁,女,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王建廷与被申请人仲跻田、曲昕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曲昕洁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文峰路街道字第×××号项下的房屋及土地一宗(保全标的额70万元),担保人郭洪芝以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项下房屋及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字第×××号项下的房屋、申请人以现金8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曲昕洁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文峰路街道字第×××号项下的房屋及土地一宗(保全标的额7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曲昕洁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郭洪芝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项下房屋及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字第×××号项下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担保人郭洪芝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王建廷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