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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9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与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069号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通港工业园华联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季丙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冬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曙光,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港益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