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宋夫玉与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夫玉,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宋夫玉。被执行人隋军。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相应的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