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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字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朱兰萍与陈新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兰萍,陈新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1392号申请执行人朱兰萍。被执行人陈新跃。申请执行人朱兰萍与被执行人陈新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启久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新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兰萍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6095.28元,并承担受理费、鉴定费32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99325元,本案执行费139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陈新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久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德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