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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阳、王伟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阳,王伟洁,周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214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台州南路与苏州东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许尔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翔,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小阳,居民。被告:王伟洁,居民。被告:周欣,居民。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阳、王伟洁、周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岳 阳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人民陪审员  张复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宋 芹书 记 员  沙 莎书 记 员  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