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红、林思勤与林明泽、李碧珍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红,林思勤,林明泽,李碧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7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红,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思勤,女,200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春艳,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林,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明泽,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碧珍,女,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彭红、林思勤因与被申请人林明泽、李碧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巍代理审判员 周成军代理审判员 毛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