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1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敖德珍与徐明刚交通肇事罪刑事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德珍,徐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敖德珍,女,出生于1958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徐明刚,男,出生于1968年2月19日,汉族,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811号敖德珍与徐明刚交通肇事罪刑事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8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