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敖德珍与徐明刚交通肇事罪刑事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德珍,徐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敖德珍,女,出生于1958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徐明刚,男,出生于1968年2月19日,汉族,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811号敖德珍与徐明刚交通肇事罪刑事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8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