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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志成与张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成,张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成,男,生于1969年5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名作金渠镇枣林村3组29号。被执行人张成林,男,生于1968年11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眉县金渠镇红星村3组51号。本院在执行王志成与张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下余案款及利息、诉讼费共计30486元,申请人亦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