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志成与张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成,张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成,男,生于1969年5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名作金渠镇枣林村3组29号。被执行人张成林,男,生于1968年11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眉县金渠镇红星村3组51号。本院在执行王志成与张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下余案款及利息、诉讼费共计30486元,申请人亦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