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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前威与黄中沅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威,黄中沅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200号原告王前威,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黄中沅(黄中原),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前威诉被告黄中源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前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前威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崔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