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前威与黄中沅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威,黄中沅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200号原告王前威,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黄中沅(黄中原),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前威诉被告黄中源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前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前威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崔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