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温国宝与张岳云、广州安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413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国宝,张岳云,广州安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131号申请执行人:温国宝,经常居所地:厄瓜多尔,国内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邱盛,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国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张岳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安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温国宝与被执行人张岳云、广州安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岳云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69306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安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也没有到庭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并已委托国土房管部门确权及评估拍卖。本案暂无需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等待依法受偿。本院依职权将张岳云、广州安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案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41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彭志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承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