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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4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永盛、许明亮与许明亮、陈美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盛,许明亮,陈美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486号原告陈永盛,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马标龙,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明亮,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美妙,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盛与被告许明亮、陈美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盛撤回对被告许明亮、陈美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明亮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妙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常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