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蔡信书与范新国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信书,范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蔡信书,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寿宁县。被执行人:范新国,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蔡信书与被执行人范新国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9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蔡信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新国赔偿269495.25元。立案后,本院同日向被执行人范新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2016年10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范新国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执行中,本院据据查控系统等,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范新国的财产及履行义务能力等情况,均无果,因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闽09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陈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龙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