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陈永军与肖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军,肖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军,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肖玉珍,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陈永军与被执行人肖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鳕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