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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60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辉与胡建、尚丹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胡建,尚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60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张辉。被执行人:胡建。被执行人:尚丹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建、尚丹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辉借款、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及利息,合计(已给付),余下欠款申请执行人张辉自愿全部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