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60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辉与胡建、尚丹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胡建,尚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60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张辉。被执行人:胡建。被执行人:尚丹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建、尚丹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辉借款、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及利息,合计(已给付),余下欠款申请执行人张辉自愿全部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