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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邱畏畏与叶嘉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畏畏,叶嘉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906号原告:邱畏畏,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叶嘉晨,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邱畏畏为与被告叶嘉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畏畏于同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畏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畏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