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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南阳市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南阳市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龙源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书转,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阳市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菊潭大街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胡晶,任公司经理。原告南阳市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南阳市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阳市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建晓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峻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