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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梁、徐艳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梁,徐艳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谢某,女,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诉讼代理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梁,男,1974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守勤,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艳,女,1975年9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三堤口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梁、徐艳犯重婚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成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谢某的诉讼代理人任清华、被告人陈梁及其辩护人王守勤、被告人徐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梁与被害人谢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2004年左右,被告人陈梁与被告人徐艳相识,徐艳在明知陈梁有配偶的情形下,与陈梁于2006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陈某某。2015年10月,因陈某某上学需要接送及辅导,陈梁与徐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淮北市相山区某小区。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梁、徐艳的户籍信息及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到案经过,结婚证及婚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及住院病历,预防接种门诊日志及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学籍表,滨河社区居委会登记信息,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陈某、梁某、徐某、李某、陈某某、孙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梁、徐艳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梁、徐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被害人谢某在婚后曾因被告人陈梁的家暴行为导致流产,两被告人不仅长期同居在一起,并生育一子,两被告人的重婚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致使被害人谢某的精神长期处于萎靡状态,社会影响恶劣。代理人当庭举证了谢某在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用于证明谢某曾于2016年9月11日到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抑郁症。被告人陈梁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梁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梁是为了教育孩子才与被告人徐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其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其一贯表现较好,且目前处于孩子教育的关键时期,建议对被告人陈梁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艳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其当庭辩称:其和陈梁认识后一直没有同居生活,直到孩子上学需要有人照顾,陈梁才跟其生活在一起。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梁与被害人谢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2004年,被告人陈梁与被告人徐艳相识,徐艳在明知陈梁有配偶的情形下仍与陈梁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于2006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陈某某。此后,被告人陈梁、徐艳时常将所生之子陈某某带至双方父母家中,让双方父母帮助照看。2015年10月,因陈某某上学需要接送及辅导,被告人陈梁与徐艳在淮北市相山区某小区公开以夫妻名义带陈某某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梁、徐艳的户籍信息及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明:陈梁出生于1974年6月3日,被告人徐艳出生于1975年9月6日,未发现两被告人之前有违法犯罪前科。2.结婚证及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梁与被害人谢某于1998年4月17日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3.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及住院病历,证明:徐艳于2006年12月21日入住淮北市相城医院,住院联系人登记为陈梁,同日行剖腹产手术产一子,陈梁在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2007年1月9日,淮北市相城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婴儿姓名:陈某某,男,2006年12月21日9时20分出生,母亲姓名:徐艳,父亲姓名:陈梁。婴儿母亲签名处有徐艳签字,所留联系电话为陈梁使用的。4.预防接种门诊日志、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及学生学籍表,证明:陈某某预防接种门诊日志家长签名为徐艳,淮北市疾控中心出具的陈某某的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中登记的家长姓名为陈梁,陈某某的学籍登记家长姓名为徐艳,关系为母亲。5.淮北市相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某小区社区居委会登记信息,证明:相山区某小区X室登记业主徐艳,婚姻状况为离婚,共同居住人员陈某某,系其子。6.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刑)鉴(DNA)字【2016】18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陈梁是陈某某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指数(PI)为5.9423×108。7.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王保松、张全思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13日上午7时许,公安民警在淮北市相山区某小区将陈梁抓获;同年4月22上午7时许,公安民警在淮北市相山区某小区楼下将徐艳抓获。8.被害人谢某的陈述,主要内容:其与陈梁于1998年4月17日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其和婆婆一起生活,其与陈梁感情尚可。其婚后曾怀孕一次,但被陈梁打流产了,之后一直就没有怀孕。2015年其到河南打工,回家时陈梁就经常酒后滋事对其实施家暴,后来听邻居议论陈梁在其不在家期间时常带一个叫陈某某的小男孩回家。经其了解,陈某某是陈梁在外边和徐艳非法所生,陈梁还花钱给徐艳在相山区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大概在2014年,其在久兴批发市场无意中看到陈梁和徐艳在一起,关系看起来非常亲密,其发现后非常气愤,还动手打了徐艳。其和陈梁原来办的结婚证找不到了,后于2011年10月26日补办的结婚证。9.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和陈梁从小一起长大,两人关系很好。陈梁的老婆是谢某,徐艳是陈梁的女朋友,因为谢某不能生育,徐艳跟陈梁于2006年生育一个小孩叫陈某某。徐艳和陈某某住在某小区二期五楼,陈梁有时也到那去。其和陈梁、徐艳在一起时都是直呼其名,因为都知道徐艳是陈梁的相好,陈某某是陈梁的儿子,都明白他们是什么关系。10.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儿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虽然几年前曾提出过离婚但一直都没有离,二人也没有孩子。陈某某是其孙子,徐艳是陈某某的母亲。其儿子陈梁与徐艳处朋友的时候其是不知道的,直到陈某某二三岁时其才知道陈梁与徐艳的事情。他们在某小区有套房子,陈梁有时到那住,有时在惠苑小区的房子住。其孙子陈某某到其家来的次数比较多一些,徐艳也来过几次,徐艳在其家喊其叔叔,喊其老伴阿姨。现在其孙子陈某某都十岁了,其心里只能默认他们这种关系,实际上他们就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徐艳的父辈也知道此事,但其与徐艳家不来往。11.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儿子陈梁与儿媳谢某结婚有十几年了,两人领了结婚证,但一直没有孩子。陈梁在与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徐艳生了个男孩叫陈某某,已经有十岁了。陈梁与徐艳开始在一起的时候其家里人都不知道,陈梁和徐艳生的孩子大概有两岁多的时候,陈梁才给家里人讲他在外面和徐艳有一个小孩已经两三岁了。后来陈梁就把孩子带回家,陈梁让其到学校接送过孩子,之后徐艳也带孩子到其家里去过。因为其儿媳谢某做生意经常不在淮北,他们来也方便。其都是喊徐艳小徐,徐艳喊其阿姨。现在陈梁和徐艳带着其孙子陈某某住在某小区小区。虽然平时其都是喊徐艳小徐,徐艳喊其阿姨,但因为她和其儿子陈梁已经有了孩子,其家人也默认是一家人了。12.证人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05年其大女儿徐艳给她妈说她跟陈梁相处怀孕了,而且陈梁是有老婆孩子的人,家里人都反对他们在一起,后来徐艳就不敢回家也不给家里联系了。2006年,徐艳在相城医院生孩子时其妻子去伺候的月子,当时陈梁的家人也没有去看过徐艳。随着徐艳的孩子陈某某慢慢长大,家里没有办法只有接受这个事实。后来每年逢年过节徐艳和陈梁一起带孩子到其家里去,但陈梁很少在其家吃饭,陈梁很内向,从来没有称呼过其,其实孩子都这么大了,其家里都默认陈梁和徐艳、陈某某是一家三口的身份。大概过有三四年的时间,徐艳说她和陈梁的关系很不好,之后陈梁就没有再到其家里去过。徐艳在某小区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徐艳带孩子陈某某住在那里,陈梁是否和她住一起其就不知道了。徐艳上班有时没有时间接孩子,上学期其接送孩子上学很多次,这学期徐艳经常去接送,其听孩子说过陈梁也经常去接他上下学。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和爸爸陈梁、妈妈徐艳一起住在某小区。其爸爸和其奶奶家很近,从去年开始其爸爸就和其一起住了,平时都是其爸爸买菜做饭。去年9月份开始其到的学生之家,平时都是其爸爸开车送其上学。其和其爸爸、妈妈一起到其奶奶家、姥姥家都去过。其平时当着老师或者其爸爸、妈妈朋友的面都是喊他们爸爸、妈妈。14.证人孙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是学生之家的老师,在学生之家干有一年多了。陈某某是2015年9月份到学生之家其班里的,平时就是中午吃顿饭,其和他的家长联系的很少,其见过他父亲两三次,他父亲四十岁左右,偏胖,短发,叫什么名字不清楚。其留的陈某某的联系电话是他母亲徐艳的手机号码,但其没有见过她,只是电话联系过一两次。15.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住在某小区,X栋X室住的是一家三口,男的四十岁左右,有点胖、短发,身高有一米七左右,开一辆黑色的中华车,平时车就停在楼下;女的身材瘦、短发,家里有一个小男孩,年龄在九至十岁。其住有一年半了,其搬来之前X室的女的及小孩就在这住了,男的是2016年年前过来住的,因为其经常能看到他的中华车停在楼下,还经常看到那男的接送小孩上学。其见到过他们三口人同进同出,小男孩喊男的爸爸,一看就像一家三口人,男女是夫妻关系。16.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住在某小区有半年多的时间了,其楼下住的是谁其不清楚。平时上下楼的时候,看到有个四十多岁、微胖、短发的男的带着个小孩经常出入,其他人其没有见过。其入住时这个男的就在X室住了。17.被告人陈梁的供述,主要内容:其的小孩叫陈某某,2006年12月出生,现在上三年级,小孩妈叫徐艳。其和徐艳一起生活有十几年了,但没有和她结婚,因为其和徐艳不能打结婚证。其有老婆叫谢某,其和谢某可能是2000年左右在相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打的结婚证,在十来年前谢某怀孕过一次,但流产了,两人一直没有小孩。其和徐艳是2004年认识的,徐艳从开始就知道其已经结婚,其老婆叫谢某,还知道其有个女儿。后来其和徐艳发展成为爱人关系,2006年12月21日徐艳在相城医院剖腹产生了一男孩叫陈某某,当时在医院登记的父亲是其的名字,母亲是徐艳的名字。开始徐艳的父母反对两人的关系,孩子出生后他们没有办法,只能被迫接受。谢某在2009年或2010年知道其在外边有个孩子,但不知道是谁生的,就跟其闹,其提出过离婚,但谢某不同意。以前陈某某上学都是徐艳接送,2015年9、10月份,其到某小区和徐艳、陈某某住在一起,就由其开自己的皖F*****号中华车接送陈某某和徐艳。因为小孩陈某某成绩有点差,其为了给孩子辅导数学,再加上那段时间孩子身体不太好,其就住过去照顾他们娘俩。其朋友刘某等人都知道其和徐艳、陈某某的关系,其给他们说徐艳是其小孩妈,陈某某是其的小孩,其和徐艳、陈某某的生活方式就是一家三口的关系。18.被告人徐艳的供述,主要内容:2004年夏天,其在一次朋友聚会时认识了陈梁,陈梁对其有好感就开始追求其,之后其俩就成为了恋人。其在认识陈梁的当年就知道陈梁已经结婚,妻子叫谢某,但夫妻关系不好,一直没有生育。2006年前后,其在相山区惠黎路木材公司附近租了套房子,陈梁就时常在其住处留宿,期间其怀孕了,在五矿医院生了一个男孩起名叫陈某某。当时住院的手术同意书是陈梁作为家属签的字,留的联系人电话也是陈梁的。其家里人始终不同意其和陈梁相处,后来孩子满月了其家人才接受这个事实,有时帮其带孩子。陈梁的家人知道后也反对其两人在一起,孩子出生后其和陈梁的关系已成为事实,他父母也就默认了。日常在家里和关系密切的朋友场合,其和陈梁是以夫妻相称。孩子出生后有时工作忙就把孩子送到他爷爷、奶奶家里,让他们帮助带孩子。位于相山区某小区小区35栋503室的经济适用房是以其的名义申购的,首付款4万元,按揭分期付款。首付款4万元是陈梁找朋友借的,剩余办手续的费用是其付的,房产证是其的名字。其在某小区X室住有三年的时间了,同时住在这套房子里的还有其儿子陈某某和孩子的父亲陈梁。之前陈梁也不经常在这住,后来因为孩子上学需要接送和辅导,加上陈梁和他妻子谢某关系闹僵,陈梁自2015年10月份就常住在这儿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梁、徐艳违反国家的婚姻管理制度,被告人陈梁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徐艳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梁、徐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有年幼子女需要监护和抚养,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陈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梁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二、被告人徐艳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 剑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小峰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