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茅卫达与刘永斌、黄祖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卫达,刘永斌,黄祖贤,刘静,包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茅卫达。被执行人刘永斌。被执行人黄祖贤。被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包林林。茅卫达与刘永斌、黄祖贤、刘静、包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通山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刘永斌、黄祖贤、刘静、包林林结欠原告茅卫达977200元,由被告刘永斌、黄祖贤、刘静、包林林于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每月20日前各偿还原告9000元,自2017年开始,于每年的1月20日之前、同年3月至12月的每月20日之前各偿还原告9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如被告刘永斌、黄祖贤、刘静、包林林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原告茅卫达有权就977200元扣除四被告已经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承担案件受理费678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永斌、黄祖贤、刘静、包林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永斌、黄祖贤、刘静、包林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山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