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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明仓与辛亚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仓,辛亚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仓。被执行人辛亚苏。张明仓与辛亚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辛亚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明仓于2016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辛亚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明仓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辛亚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明仓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