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6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2月1日生,现住黑山县薛屯乡。被执行人韩某,女,1972年11月27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7月4日生,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师某,女,1968年8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战某,男,1964年10月8日生,现住黑山县胡家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4年10月13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齐某,男,1967年12月8日生,现住黑山县黑山镇。上列当事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同刘某某、韩某、陈某某、师某、战某、王某某、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左荣新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