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英梅、沈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梅,沈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刘英梅,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沈淑华,女,1967年7月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刘英梅与被执行人沈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英梅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