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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守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守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2636号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岙滩新区凤栖花苑。法定代表人:柴家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顺忠,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守兴,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现住开化县。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守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郑守兴支付自2007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合计407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柴家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毛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守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受开化县翡翠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对翡翠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管理费,但被告均未缴纳,自2007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合计欠缴物业管理费40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守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7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4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守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曼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