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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占远兴与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远兴,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220号原告:占远兴,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毛军,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占远兴与被告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占远兴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羽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