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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梅学、尤桂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赵梅学,尤桂香,王宁宁,姜超,刘大军,任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梅学。被执行人尤桂香。被执行人王宁宁。被执行人姜超。被执行人刘大军。被执行人任文芳。本院在执行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梅学、尤桂香、王宁宁、姜超、刘大军、任文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福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