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5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尕爱、李其民诉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尕爱,李其民,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960号原告:陈尕爱,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漳县。原告:李其民,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漳县。被告: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长江大道龙吟水郡1栋3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王昉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牛驰,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陈尕爱、李其民诉被告陇南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牛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漳县庆丰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漳县兴海水泥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尕爱、李其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陈尕爱、李其民负担。审判员  李兴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漆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