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大祝与广东新快报社名誉权纠纷2016民终1208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新快报社,赵大祝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2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快报社,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孙璇。委托代理人:杨健,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静,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大祝,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保康县。委托代理人:胡火清,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上诉人广东新快报社(以下简称新快报)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在其网站的“警方通讯”的“个人报道”中发出小标题为“广州便衣民警抓获湖北故意杀人逃犯”、大标题为“潜逃十八载最终落法网”的通报,其中内容:“近日,广州便衣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聚龙公园内,将被湖北警方上网追逃,已逃亡十八载的故意杀人嫌疑人廖X录抓捕归案。廖X录于1994年在湖北省保康县大湾乡柞峪中心学校任教期间,涉嫌故意杀害一名15岁女学生,后潜逃至今,但终未逃脱恢恢法网。现年46岁的廖X录,是湖北省保康县大湾乡柞峪村人。1994年,廖X录在任大湾乡柞峪中心学校教师期间,与该校六年级学生小敏(化名)(女,15岁)产生师生恋情,并发生了性关系。情窦初开的小敏对廖X录死心塌地,甚至表达非其不嫁的心意,让廖X录感到这段不伦的恋情再也难以掩人耳目了,遂动了杀人灭口之心。同年6月底,廖X录将小敏杀害。……”2012年10月18日,新快报在《新快报》上发表了一篇副标题为《1994年,他书教得不错深受学生们尊敬,但妻子因产后大出血丢下儿子走了。不久后,他与自己班上正上六年级的小女生产生了不该产生的畸形爱情,在这段将对自己声誉和工作带来毁灭性影响的恋情前,他选择了刺死小女友。民警经过一年排查,于白云区增槎路一五金加工厂内藏匿多年的疑犯终归案》,主标题为《潜逃广州18年杀死小女生的湖北老师落网了》的新闻报道,其内容概要:这是一桩尘封了长达18年的旧案,当所有人都以为它将成为谜案时,疑凶却在今年中秋前夕被广州便衣侦查支队民警抓获。消息传回千里之外的案发小山村,受害人家属激动万分,流着泪燃放鞭炮告慰死者。1994年6月29日,在湖北省襄樊市保康县大湾乡柞峪村中心小学教六年级数学的老师廖X录,与自己班上的女学生小敏产生畸形恋,情窦初开的小敏对老师死心塌地,非他不嫁,但不堪巨大压力廖X录竟持刀将小女友杀害。事后,廖X录一路南逃广州,一晃就是18年。该新闻报道主要由三个小标题部分组成,分别是《当年血案》、《漫漫逃亡路》、《如今落网》。小标题《当年血案》下的内容:廖X录今年46岁,湖北省保康县大湾乡柞峪村人,18年前的他长相清秀,头发浓黑,是柞峪村中心小学老师,教五、六年级数学……小敏是廖X录所教的六年级学生,因为上学晚,已15岁的小敏比很多同学都早熟。廖X录常利用课余时间为学生辅导补课,小敏是常去补课的学生之一,一来二往之下,小敏对高某朗的廖老师暗生情愫,廖X录也很快感受到了小敏的热情,两人是确定了恋情,并发生性关系。交往三个月后,这段师生恋开始在校内传开,有同事当面问廖X录是否和女学生谈恋爱,他矢口否认,但这段不伦之恋带来的巨大压力,让他深惧事情败露后会对自己的声誉和工作带来毁灭性影响。他想结束这段关系,但沉浸初恋的小敏对廖X录死心塌地,甚至表达非其不嫁的心意。更让廖X录深感不安的是,小敏有了怀孕的迹象,他们的关系迟早是纸包不住火,恐惧之下,廖X录生起了杀人灭口的念头。2014年5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刑三终字第00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其中“经审理查明”认定:廖相录在湖北省保康县黄堡镇沙湾中心小学任教期间,与该校六年级女生陈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1994年6月29日14时许,陈某某来到廖位于校内的寝室,提出跟廖某乙同生活,遭到廖反对,二人发生争吵。廖认为陈败坏自己的名誉,产生杀死陈的念头……该裁定书中还载明廖某甲的妻子程某作为证人称因廖某甲犯罪潜逃,离婚手续还没办;廖某甲供述其以前和学生陈某某走得很近,经常帮忙种菜、做饭、洗衣服……案发前半个月一天,他因醉酒与陈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陈说喜欢他,是他的人了,并经常到他寝室去,很多人开始议论他和她之间关系不正常,有人问他,他都予以否认。……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还认为:本案证据表明,被害人陈某某对廖某甲确有爱慕之情,但陈尚未成年,生活阅历及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廖作为陈的老师,对学生所表达的超越师生的感情,应通过教育、劝导,循循善诱的说服方式予以疏导。……赵大祝系陈某甲的母亲,提交了保康县黄堡镇大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载明陈某甲家人因新快报的上述不实报道遭受身心伤害。赵大祝在原审中请求法院判令:1、停止侵害未成年人15岁死者陈某甲的名誉权,在新快报刊发致歉声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赔偿赵大祝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承担本案受理费。新快报在原审中辩称:一、新快报刊登报道的行为合法,已在可能范围内履行审查义务;二、新快报作为媒体工作者,社会责任感是其使命;三、赵大祝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无事实支撑、财产损失无确切证据证明,新快报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请原审法院驳回赵大祝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首先,新快报撰写、刊登的涉案新闻报道中虽然未写明“小敏”的全名,但实际上是以特定人和特定人的特定事实即以陈某甲和廖某甲之间的特定事件为描述对象,且使用了真实的地点(湖北省保康县大湾乡等),使熟悉陈某甲的读者一看便知“小敏”就是陈某甲,具有特定指向。其次,尽管涉案新闻报道依据的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新闻稿,但该新闻稿载明的内容并非确定的事实,并未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认定,而新快报撰写的报道中称廖某甲的妻子因生产大出血死亡,此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刑三终字第00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载明廖某甲尚有妻子的事实不符,且涉案报道以《……不久后,他与自己班上正上六年级的小女生产生了不该产生的畸形爱情……》为标题,属于肯定性言辞,但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并未确认双方相恋的事实,而是认为被害人对廖某甲有爱慕之情,且廖某甲自述否认其与陈某关系不正常,说明双方感情并未上升到恋爱的程度;此外,该报道以“小敏对高某朗的廖老师暗生情愫,廖X录也很快感受到了小敏的热情,两人是确定了恋情,并发生性关系”、“情窦初开的小敏对老师死心塌地,非他不嫁”、“小敏有了怀孕的迹象”来描述被害人,且相关内容并未完全出自公安机关的新闻稿,也与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所认定的内容不符,其内容缺乏合法来源。退一步讲,即便相关内容来源合法,但新快报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内容与事实相符的情况下,没有对上述内容进行核实就予以肯定性描述,亦不符合舆论监督的性质和目的,足以引起读者作出对陈某甲名誉评价降低的主观判断。再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刑三终字第00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后,新快报未进行后续报道和更正报道,主观上有放任和扩大损害后果的故意。综上,新快报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陈某甲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社会公众对陈某甲的公正评价,应承担侵犯陈某甲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故赵大祝要求新快报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赵大祝要求新快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请过高,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支持1000元。新快报社未到庭应诉,原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广东新快报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新快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此为陈某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道歉声明内容须由原审法院审查,所需费用由广东新快报社负担)。否则,原审法院将在一家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广东新快报社负担;二、广东新快报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大祝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赵大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广东新快报社负担。判后,新快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涉案报道在当时已属于公众事件,并非因上诉人的报道而揭露,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涉案报道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绝大部分字眼均出自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新闻通稿,不存在失实;三、上诉人在本案诉讼前无从知晓案件的最新情况,也不存在拒绝更正的行为,更不存在主观上有放任和扩大损害后果的故意。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驳回赵大祝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赵大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赵大祝辩称,不同意新快报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快报虽上诉主张涉案报道并存在侵犯被害人名誉权的情形,但本院审理期间,新快报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东新快报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