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破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破申11号申请人: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法定代表人:何荣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以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公司仍具有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查明,开源公司于2004年3月3日经杭州市余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注册资本2353万元。2016年6月20日,据北京中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齐信会审字【2016】第017号《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16年4月30日,开源公司资产负债表账面反映:资产总额40689643.04元,负债合计88516558.11元,所有者权益-47826915.07元,经审计判断,已无法正常持续经营。开源公司向本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主张其虽已资不抵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但公司现有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完备,生产、经销的产品,市场、渠道广阔完善,潜在的重整意向方也愿意注入流动资金、投产项目,故申请破产重整。现开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本院已涉及多起诉讼,并被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尚未全部履行。本院认为:开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了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现开源公司破产重整意愿明显,且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开源公司的破产重整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开源艺术品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董 文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代理审判员 郁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