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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贾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1144号申请人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B座2303室。负责人吴江涛,主任。被执行人贾玉华,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与贾玉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24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贾玉华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代理审判员  付光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柴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