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芦勋锋与李红甫、常庆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勋锋,李红甫,常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686号申请人芦勋锋。被执行人李红甫。被执行人常庆霞。本院在执行的申请人芦勋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红甫、被执行人常庆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甫、常庆霞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红甫常庆霞相当于1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