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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朱纯敏与王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纯敏,王炳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866号原告:朱纯敏,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忠,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纯敏诉被告王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纯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纯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纯敏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