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朱纯敏与王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纯敏,王炳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866号原告:朱纯敏,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忠,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纯敏诉被告王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纯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纯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纯敏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蕾